申请人:臧根生,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茉莉,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臧根生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臧根生称,自己与臧根根是兄弟关系。臧根根患有老年痴呆多年,一直是自己在照顾臧根根的生活。2018年8月22日经法院判决,臧根根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维护臧根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照顾臧根根的生活,故向法院申请担任由自己担任臧根根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臧根根,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XXX弄XXX号,住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臧根生系臧根根之子。2018年8月28日,本院出具(2018)沪0109民特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臧根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臧根根于2018年9月11日死亡。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臧根根的监护人,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监护对象已经死亡,故已无再指定监护人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臧根生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陆 逸
书记员:何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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