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臧洪祥与段海元、于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臧洪祥,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居民,住饶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秋,女,饶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段海元,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居民,住宝清县。
被告:于开彬,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居民,住饶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秋,男,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臧洪祥与被告段海元、于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洪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秋,被告段海元,被告于开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臧洪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6100元(自2011年11月27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2月27日止,并要求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时止),合计46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27日,被告段海元在我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为1.5分,被告于开彬是保证人,我交付本金后,段海元给我出具借据一份,被告于开彬在借条中担保人处签名,现该借款至今分文未付。为保障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第一次庭审后,原告追加段海元为本案共同被告。
被告段海元辩称,我只是在当时的借据上签字,签字后我拿没拿钱不知道。
被告于开彬辩称,担保一事属实,我需要看一下借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27日,被告段海元向原告臧洪祥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保证人负责利息本金还清为止,被告段海元出具借据一张,被告于开彬在借据上的担保人处签字,即“于开斌”。此款经索要未果,2019年2月27日,原告臧洪祥诉讼至法院。自2011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原告臧洪祥的利息为26100元(20000元×15‰×87个月)。
2019年5月24日,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黑新讼司鉴中心【2019】文鉴字第1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11年11月27日“借据”(标称金额2万元)担保人处的“于开斌”字迹是于开彬所书写。被告于开彬支付鉴定费1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段海元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第二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履行期限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且自2019年原告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之日起,并未超过保证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于开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被告于开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于开彬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因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可。被告于开彬称借据中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申请对其进行司法鉴定,因鉴定意见中借据上担保人处的“于开斌”字迹是于开彬所书写,故鉴定费由其自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海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臧洪祥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6100元,合计46100元;本金20000元自2019年2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15‰继续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开彬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计477元,由被告段海元、于开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丽

书记员: 张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