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城县欣欣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世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勇,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志军,男,196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县欣欣羽绒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志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城县欣欣羽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34元,减半收取计12,717元,由原告舒城县欣欣羽绒有限公司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谷培涛
书记员: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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