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文生,男,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舒贻海(系原告舒文生侄子),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张华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正军,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洁。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刘祖疆。
委托代理人张民,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文生与被告上海隆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隆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文生撤回对被告上海隆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舒文生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陈 琳
书记员:蔡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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