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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星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张成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舒星盛,男,201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法定代理人:舒长(系原告父亲),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龙溪村二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成田,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负责人:吕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舒星盛与被告张成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舒星盛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星盛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星盛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傅月琴

书记员:诸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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