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舒永平、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永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方保球,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舒永平为与被告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顺国、董俊华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舒永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祝飞、被上诉人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保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舒永平和潘某某的房屋相邻,舒永平居东,潘某某居西,两家房屋均坐东南向西北。舒永平外出的通道(不是唯一通道)是从潘某某屋前的余基坪前通过。2014年农历4月22日,潘某某将自家余基坪前的猪圈和厕所拆除,改建成收捡屋,扩大了占地面积,占据了原历史道路的一部份,并且在自己屋前的余基坪和舒永平屋前的余基坪相邻处新建一面围墙,围墙中留有2.14米宽的通道。另查明,潘某某改建收捡屋只经凤山镇黄道山村村民委员会批准,未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批。
原审认为,舒永平、潘某某系居住多年的邻居,作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当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便利。本案中,潘某某改建收捡屋扩大建筑面积,占据部份历史通道,未与相邻权利人协商存在欠妥,处理相邻关系方式上具有过错。虽然潘某某改建收捡屋,并未堵死舒永平通行,舒永平可以从潘某某屋前的余基坪上通过,且潘某某未反对。故对舒永平要求恢复原通道请求不予支持。提出拆除潘某某新建的建筑物,本院在政府部门未确定之前对此不作评判,故对舒永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充分协商、和谐共处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舒永平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判查明事实属实,另根据一审、二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另查明,潘某某房屋通往舒永平房屋的通道宽2.14米,能够通过农用车。

本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潘学方改建房屋后,其是否影响舒永平正常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潘某某改建房屋经过了所在村委会批准,且留有2.14米通道,照片显示到舒永平家农用车可以通行,不影响舒永平正常通行。舒永平诉称潘某某改建房屋后堵死了唯一出行通道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公正合法,舒永平提出潘某某改建房屋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要求法院认定为违章建筑,该请求不是相邻权纠纷的审理范畴。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舒永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 俊 审 判 员  宋顺国 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

书记员:董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