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艳,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舒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其他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舒某某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按人民币40元收取,由原告舒某某负担(原告舒某某已预付)。
审判员:王 俭
书记员:但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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