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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洪富与李春娣其他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舒洪富,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艳,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娣,女,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舒洪富与被告李春娣其他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舒洪富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洪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按人民币40元收取,由原告舒洪富负担(原告舒洪富已预付)。
  

审判员:王  俭

书记员:但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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