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洪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桂华,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辉,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钦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甲,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舒洪年与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钦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且处理结果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陈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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