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懿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浦东新区大团镇三墩洪通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钱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宏,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泰荣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孔晓明。
被告:上海联瑞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孔晓辉。
原告上海懿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泰荣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上海联瑞船务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懿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懿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聂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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