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亚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义莲,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熙,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船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夏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建斌,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饶毅,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广东亚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船奇物流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以通过其他方式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亚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船奇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06元,由原告广东亚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健
书记员:孙 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