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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江苏海通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泓北沙环岛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金淑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志东,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高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戤滧港。
  法定代表人:张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海通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书面确认其与被告尚有和解解决涉案纠纷的可能,故决定申请撤回本案的本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通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江苏海通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  徵

书记员:朱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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