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泰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200号19层019号席位。
法定代表人:王秀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涛,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XXX号航贸中心A座1504室。
在原告上海泰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以将另行解决涉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确认尚未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泰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陈 磊
书记员:金晓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