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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甲、先甲运输毒品案起诉书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色甲,男,哈尼族,1990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文盲,农民,捕前住老挝南塔省勐龙县**村(自述)。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8月28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0月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先甲,男,哈尼族,1989年出生,国籍不明,文盲,农民,捕前住老挝南塔省勐龙县**村(自述)。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8月28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0月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色甲、先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30日移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2019年1月4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8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色甲、先甲各携带一个装有毒品的编织袋途经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队时,遇勐腊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检查,二被告人逃跑并将携带的编织袋丢弃,后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色甲丢弃的绿色编织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5坨、从被告人先甲丢弃的白色编织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3坨。经称量,总净重30407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鸦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毒品鸦片及其包装物;2.书证:抓获经过、检定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侦破报告等;3.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封装笔录、拆封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取样记录;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毒品鉴定意见及告知。

本院认为,被告人色甲、先甲违反中国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鸦片30407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红军

2019年7月9日

附:

1.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散件一份、视频光盘十      二张。

2.被告人色甲、先甲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3.涉案物证现扣押于勐腊县公安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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