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阎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镜源,湖南理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沁,男。
被申请人:上海永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钟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何清,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永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183民初2655号。2017年11月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粤01民辖终3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2月1日,本院以承揽合同纠纷案由受理该案。申请人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永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13,126元(以下币种同)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永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1,313,12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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