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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谷(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雅达共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艺谷(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汪显水,艺谷(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北京雅达共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原告艺谷(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雅达共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之间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艺谷(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人负责人汪显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雅达共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艺谷(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3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在管理人依法接管原告的财务资料后发现,2012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同日,原告以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交付了该款项。被告在借期届满后未偿还该借款。被告的营业执照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管理人亦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维护原告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特代表原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北京雅达共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我公司2012年2月21日从贵司借款500万元(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壹个月。”同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500万元。此后,原告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2017年1月3日,本院作出(2017)沪0114破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艺谷(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17)沪0114破5号《决定书》,指定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担任艺谷(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现,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故代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决定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并按年利率6%主张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无视法律之行为,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亦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雅达共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艺谷(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
  二、被告北京雅达共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艺谷(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6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0,029元,由被告北京雅达共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宝章

书记员:崔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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