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梅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以晴,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阳,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美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祁支飞。
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阳、上海美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轶华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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