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梅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以晴,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忠明,男,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朱文妹,女,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忠明、朱文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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