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委托代理人:饶为为,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财保湖北分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5楼。
负责人:陈卫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艾某某诉被告敖某某、被告安盛天平财保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23日、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为为、被告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盛天平财保湖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930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0日13时30分,被告敖某某驾驶鄂A×××××小型客车沿新张线由东往西行驶到新张线10公里700米处过十字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无号牌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松滋市中医院治疗6天出院。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敖某某所驾车辆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在发生在保险期内。后双方就原告的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敖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艾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照相关标准对原告艾某某的损失确定如下:医疗费2514.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6天×50元/天)、营养费120元(6天×20元/天)、护理费512元(6天×31138元/365天)、误工费2000元(20天×100元)、交通费300元、摩托车维修费1800元,合计7546.71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的约定,原告艾某某的医疗费2514.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20元,共计2934.71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保湖北分公司在10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艾某某的护理费512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2812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保湖北分公司在110000元的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财产损失1800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保湖北分公司在2000元的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被告安盛天平财保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总计赔偿原告艾某某经济损失7546.71元,由于事故发生后,被告敖某某已经垫付原告艾某某1000.90元,故被告安盛天平财保湖北分公司只需赔偿原告艾某某6545.81元(7546.71元-1000.90元),被告敖某某垫付的1000.90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保湖北分公司予以返还。
关于被告敖某某要求原告赔偿其车损1080元的抗辩,因其未提起反诉,本院认为该损失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艾某某的经济损失6545.81元;
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敖某某1000.9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敖某某负担210元,原告艾某某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荆州市长大支行,账号:17×××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卢 军
书记员:许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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