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升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敬,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明辉,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升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升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上海升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已实际支付和解款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升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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