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南汇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邵阳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汇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
  法定代表人:邓国强。
  被告:邵阳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
  法定代表人:邓国强。
  被告:湖南强兴人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
  法定代表人:邓国强。
  被告:上海升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敬,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明辉,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影公司)与被告湖南汇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汇峰公司)、邵阳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阳汇峰公司)、湖南强兴人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兴公司)、上海升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美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将使用的“哆啦A梦”模型予以销毁;2.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合计5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境内享有“哆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权益及对涉及侵犯“哆啦A梦”形象的行为进行诉讼等权利。2014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湖南汇峰公司、邵阳汇峰公司、强兴公司共同经营、管理的邵阳金百汇商业街大量使用“哆啦A梦”形象用于商业活动。邵阳汇峰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金百汇”发布有关“哆啦A梦”形象的信息。涉案“哆啦A梦”模型由升美公司提供给强兴公司。上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湖南强兴人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且侵权行为地位于湖南省邵阳市,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同时,艾影公司曾因同一事实理由、同一法律关系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了实体判决,艾影公司上诉后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发回重审过程中,艾影公司申请撤诉,故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先立案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告虽曾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在该案发回重审后,原告申请撤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已作出了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故先立案件已结案且未重新作出实体处理,原告有权另行提起诉讼。因本案被告之一的升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根据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奉贤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原告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强兴人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南强兴人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王  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