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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德克(北京)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品刻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XXX弄XXX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胡明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艾德克(北京)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原告上海品刻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德克(北京)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上海品刻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沪0109民初XXXXX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艾德克(北京)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实际冻结被申请人艾德克(北京)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2中的银行存款和支付宝账号XXXXXXXXXX2019年9月4日,申请人上海品刻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申请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艾德克(北京)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基于双方和解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艾德克(北京)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2中的银行存款2,268,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艾德克(北京)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号XXXXXXXXXX中2,26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文宏

书记员:施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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