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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志刚与悦呈(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艾志刚,男,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上海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悦呈(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鲁志伟。
  原告艾志刚与被告悦呈(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呈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志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悦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志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悦呈公司归还意向金人民币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0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5日,艾志刚与悦呈公司签订《租赁意向书》,委托悦呈公司居间介绍艾志刚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XXX号上海正大广场商场B2层现久留米位置商铺(以下简称“系争商铺”)。意向书签订后,艾志刚支付悦呈公司意向金6万元。悦呈公司承诺若不能完成居间协议的签订,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意向金。后悦呈公司未能促成艾志刚与出租方之间签订租赁合同,居间未成功,艾志刚多次要求其归还意向金未果,故涉讼。
  被告悦呈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25日,艾志刚(承租方)与悦呈公司(居间方)签订《租赁意向书》,约定,我司经悦呈公司居间介绍,现对系争商铺有如下租赁意向:承租面积10m2(套内使用面积),租赁年限2年,租金不高于15,000-16,000元/月,以实际合同为准,物业管理费0/m2/月,付款方式付一押三;就上述租赁意向,望贵公司能予以考虑,详细合作内容由双方最终商议后而定;为了协调出租方配合提供该房屋房产等相关证明,促成承租方和出租方的租赁商务条件的协商,居间方收取该房屋租赁意向金陆万元整;若承租方提出的承租条件获得出租方认可,且出租方签署本租赁意向书,则承租方同意将上述意向金由居间方转交给出租方;若至2018年12月10日止,本意向书承租方所列条件不为出租方所接受,则本意向书自动终止,承租方的意向金由居间方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公关费不低于15万元,不高于20万元;正式合同签署后,此意向书自动作废,此意向书上所有费用不予退还。同日,艾志刚向租赁意向书中约定的悦呈公司收款账户转账支付6万元。悦呈公司当日出具收据,载明,交款单位艾志刚,收款方式转账,人民币6万元,收款事由浦东正大广场商铺公关费。
  庭审中,艾志刚向本院提供其与悦呈公司总监赵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悦呈公司未能就艾志刚承租系争商铺事宜居间成功,并承诺会退还艾志刚已付的6万元。艾志刚表示,租赁意向书由赵强负责与其签订,其向悦呈公司仅支付过6万元意向金。意向书签订后,艾志刚多次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赵强,询问商铺租赁进展,赵强均表示正在沟通。2019年1月10日左右,赵强表示系争商铺可能谈不下来。艾志刚要求其退还意向金,赵强也表示同意,但一直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退还。鉴于悦呈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艾志刚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艾志刚与悦呈公司就系争商铺签订的《租赁意向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意向书约定,居间方收取承租方租赁意向金6万元,若至2018年12月10日止承租方所列条件不为出租方所接受,则意向书终止,居间方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意向金。艾志刚已提供转账凭证及收据证明其向悦呈公司支付了6万元。虽然收据中载明的收款事由为公关费,但该6万元付款时间为意向书签订当日,金额也与意向书中约定的租赁意向金金额一致,故艾志刚关于该6万元系租赁意向金的主张更为合理可信,本院予以采信。现悦呈公司未能促成承租方与出租方就系争商铺成立租赁合同,其工作人员赵强也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诺会将收取的钱款退还,故艾志刚要求悦呈公司退还意向金6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相关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意向书约定的返还时间,利息应自2018年12月14日起算。悦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悦呈(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艾志刚租赁意向金6万元,并支付以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艾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悦呈(上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童翔燕

书记员:羊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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