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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买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买某,男性,1981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811020****,维吾尔族,初中,职业:理发师,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新疆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皮合森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喀什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买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3日10:04时许,在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2村6组路段时,犯罪嫌疑人买某从南往北方向横马路骑新Q电*****号二轮电动车过程中,撞了在电动车路从东往西方向骑新Q电*****号二轮电动车的阿某,后死者阿某当场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阿某符合生前交通事故过程头部受到外力作用造成颅底骨折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喀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事故中,犯罪嫌疑人买某承担主要责任,死者阿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买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嫌疑人初犯,认罪,悔罪表现,死者家属与犯罪嫌疑人达成调解一共赔偿22.5万元现金,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犯罪嫌疑人在公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买某作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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