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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帅某某等四人聚众斗殴案起诉书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高安市瓷城大岗加油站附近某民房(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5年5月4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帅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西湖区**街**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小区5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9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西湖区**院**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帅某某、熊某某、徐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在校初中生徐某乙、徐某丙(另案处理)因琐事产生矛盾,徐某丙通过张某甲(另案处理)找到胡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出头,徐某乙认的姐姐吴某某(另案处理)知道此事后主动为徐某乙出头,后胡某某与吴某某约定于2019年5月16日21时在滕王阁旁赣江沙滩上打群架(俗称“杀点子”),5月16日下午,吴某某通过被告人艾某某纠集了被告人帅某某、熊某某、徐某甲及姜某某(另案处理)、欧阳某某(在逃)等多人,当晚吴某某与艾某某、熊某某、徐某甲等人前往滕王阁旁赣江沙滩与对方十余人相遇,同时艾某某指示帅某某和欧阳某某去朋友处拿鱼叉等工具,后又叫熊某某和徐某甲去接应帅某某所拿的工具,期间艾某某与姜某某在现场捡起对方丢弃的鱼叉、砍刀等凶器殴打了对方邓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等人。帅某某、熊某某、徐某甲将工具拿到现场后,看到双方未发生斗殴,其三人遂将工具丢在了沙滩旁的草丛里。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艾某某、帅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马家池街新制高点网吧大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徐某甲、熊某某分别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附近、南昌市象山南路天尊网吧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艾某某、帅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张某甲、吴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纠集帅某某、熊某某、徐某甲等人聚众斗殴,并持械殴打他人,被告人帅某某、熊某某、徐某甲积极为聚众斗殴准备工具,其四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四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另艾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帅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熊某某、徐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怡佳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帅某某、熊某某、徐某甲现分别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8区3号、10区5号、2区3号、3区4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3.涉案物品已由公安机关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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