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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阿分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5********0018,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新和县,住新疆新和县********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新和县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8年7月11日被新和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阿瓦古丽·玉山,新疆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艾马尔·热西提,新疆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审查认定:2007年6月22日19:00点住新和县**乡**村**组的克**向新和县**派出所电话报案,在新和县**乡**村**组北面新建白油路25公里+700米处的路段,白油路南侧五米宽的从北向西的林带里发现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被撞入沙枣树的状态停放在此处,林带南侧同一个方向的小渠里有一具仰躺着的男尸,尸体用白色大布盖着。经确认这具尸体的身份是住在新和县城镇**街**院的**。

 阿克苏地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7)第48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死者依**右侧头部、左后枕部、左颞部周受钝性暴力(双面锤)多次(8次)作用引起右额、顶、颞、枕叶及左枕、顶、额叶大范围脑挫裂创伴脑水肿继发脑干损伤;右侧颈部及左前胸部受锐性暴力(刃长不超过2㎝单刃刺器)多次(8次)作用引起右侧颈动、静脉、总气管离断和心脏大动脉(主动脉弓)贯通创,迅速加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达到唯一性,排他性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榔头一把、维吾尔族小花帽一顶、装棉花用的白色布袋1个。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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