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藏族,生于197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3197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东市乐都区**乡,现居住乐都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经乐都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艾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南益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乐都区城台乡新庄村道路回家途中,沿罗某甲家庄廓由西向东往下行驶至无岔路口左拐弯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坠入事故现场道路右侧下方20-30CM的村民活动广场处,砸伤乔某某及其妻子梅某某,乔某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起致使乔某某死亡、梅某某受伤的道交通事故。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乔某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艾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梅某某、乔某某不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梅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6.鉴定意见:甘天信司鉴(2019)第1909MS1号及青正信司鉴所(2019)尸检字第67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道路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1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宝山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健康体检表1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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