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19830802****,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县,住新疆喀什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经喀什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播性病罪,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0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吐****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艾某某于2016年07月07日被确认自己患有艾滋病传染病后在喀什市多次与三人多次发生性关系。
1、犯罪嫌疑人艾某某与阿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初,在喀什市***和***乡民族风情园等地多次没有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行性关系。
2、犯罪嫌疑人艾某某与古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初在喀什市***乡民族风情园三次没有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行性关系。
3、犯罪嫌疑人艾某某与怕某某于2019年10月中旬在喀什市***乡民族风情园一次没有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行性关系。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根据本案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艾某某明知自己患者艾滋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涉嫌传播性病罪,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艾某某认罪态度好结合以上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对其10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木沙江·买买提
艾萨江·吐尔洪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2.起诉书副本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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