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90********,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住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晚,被告人艾某某饮酒后驾驶云S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临清线由耿马方向往孟定方向行驶,21时46分许,当其行驶至临清线212公里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艾某某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杨林的证言。4.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仁俊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69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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