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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危险驾驶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乌区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2041980********,维吾尔族,技工学校,无业,住址新疆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花苑**园**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艾某某饮酒后,无驾照驾驶新J*****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沿乌尔禾区龙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柳树街丁字路口时,与道路边路灯杆相撞,造成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醉酒状态下无驾照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扎帕尔·沙麦提

检察官助理:古再丽·达吾提

2020年9月22日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联系电话:13689******。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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