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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受贿罪一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514,维吾尔族,大学本科文化,*****月至*****月任玛纳斯县********中心主任,*****月至*****月任玛纳斯县******党组成员、********中心主任,*****月至*****月任昌吉州********区分局党组成员、****中心主任。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单元***室,现住昌吉市*************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玛纳斯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先行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一次(自2020年3月7日至4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艾某某在担任玛纳斯县*********中心主任、昌吉州********党组成员、*****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6.19002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向乌鲁木齐市********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某索贿10万元。

2013年5月,被告人艾某某利用担任玛纳斯县******中心主任分管***时,为乌鲁木齐市*******服务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某取得玛纳斯县*******村和****土地测绘业务提供帮助,2013年8月,被告人艾某某以借为名,向裴某某索要10万元好处费,用于个人购买车辆。

案发后,被告人艾某某向玛纳斯县监察委员会退缴此10万元赃款。

(二)向行贿人张某索要和收受财物共计16.190028万元。

1.2017年5月,被告人艾某某明知张某有请托事项而与其拉近关系,提前进行人脉投资,于2017年9月在其家楼下收受张某所送6条香烟,经鉴定,价值1420元;2017年10月、11月在其楼下收受张某所送现金2万元;2018年1月在乌鲁木齐头屯河河坝收受张某给予的感谢费1万元。

2.2018年5月,被告人艾某某应张某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向西域集团财务总监蒋某某说情打招呼,帮助要回该集团扣留张某的现代索纳塔小轿车一辆。之后,其向张某索要50只蓝色肉鸽供其父亲食用,经鉴定,价值1800元。

3.2018年6月,肉孜节前,被告人艾某某收受张某所送购物卡2张,价值2000元。

4.2018年8月,被告人艾某某收受张某以感谢费名义所送的4条香烟,经鉴定,价值2000元。

5.2018年9月,被告人艾某某在昌吉市园林宾馆向张某索要5张昌吉市汇嘉时代购物卡,共计5000元。

6.2018年9月,被告人艾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张某非法采挖砂石料提供帮助,遂要求张某为其特定关系人刘某某购买车辆提供资金支持,后张某为刘某某支付车款及保险费共计11.775628万元。

7.2018年8月至9月,艾某某要求张某先后两次为其在昌吉市园林宾馆和陌么酒店安排房间,张某支付费用1924元。

2019年4月,被告人艾某某因担心被查,让其父亲向张某退还5万元贿赂款。2018年12月,其安排刘某某退还张某12万元购车款。

2019年7月,被告人艾某某主动向主管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投案。如实向玛纳斯县监察委员会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1900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索取他人财物22.648028万元,属索贿,应当从重处罚;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艾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承忠

助理检察官:任彦彦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共59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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