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933号
被告人艾庆雷,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封丘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23日被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9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庆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艾庆雷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艾庆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艾庆雷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新乡市人民路公园东门东北角的瑞步牌电动三轮车(价值4050元)盗走。
2、2020年3月23日2时许,被告人艾庆雷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新乡市中心医院体检科北邻精品寿衣店门口的丰收牌电动车(2018年夏天购买,时价3500元)盗走。
3、2020年3月29日6时许,被告人艾庆雷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封丘县振兴路心脑血管医院门口的雷名牌电动三轮车(价值86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艾庆雷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艾庆雷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庆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庆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庆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原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庆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庆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霞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艾庆雷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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