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破20-1号
申请人艾某(上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凯怡。
委托代理人孙林,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武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艾某(上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艾某(上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系由孙凯怡、常江、荣嫦、朱炜和石坚共同投资组建,成立于2015年3月1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注册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企业注册号XXXXXXXXXXXXXXX,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居里路XXX号,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为从事航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商务信息咨询,机场场道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场目视助航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地基与基础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园林绿化工程,体育赛事活动策划,酒店管理,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展览展示服务,摄影摄像服务,机械设备及配件、航空配件、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工艺礼品、文化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箱包、劳防用品、通信设备及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45年3月17日。2016年7月14日,申请人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2016年8月19日,清算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经清算,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清算组遂形成决议,决定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申请人注册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上海广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巨专字(2016)1040号审计报告反映,截至2016年9月30日,债务人的资产总额为781,817.27元,负债总额为2,427,286.52元,所有者权益为-1,645,469.25元,已资不抵债,企业已符合破产界限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艾某(上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陆韵华
书记员:沈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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