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炳其,男,194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学龙,男,198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超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邹俊明,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炳其诉被告张学龙、上海超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艾炳其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艾炳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炳其撤回起诉。
审判员:姚彩兴
书记员:姜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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