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艾麦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MOKOTOKU(毛厚德),艾麦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泳寰,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再审申请人艾麦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泳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57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艾麦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已经如期缴纳上诉费。原二审法院无视该事实,直接作出错误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生效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该条明确了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种类。本案生效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因此,艾麦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艾麦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邓永杰
书记员: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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