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新兴冶金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李成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骏,江苏冯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娟,江苏冯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琪,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宏发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国东村华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庄志宏。
第三人:江阴鑫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国东村。
法定代表人:傅钰。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二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明,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慧,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新兴冶金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宏发仓储有限公司、江阴鑫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新兴冶金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90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7,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殷伶俐
书记员:朱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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