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旺环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强小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法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锋,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璞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珏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旺环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璞宝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2019年8月22日,芜湖旺环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芜湖旺环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旺环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5元,由芜湖旺环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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