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焱宝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任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羽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叶臣,男,1982年3月2日生,回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芜湖焱宝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金叶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芜湖焱宝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6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全部债务实际偿还之日的违约金(以2,6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4、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行使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7日,被告与原债权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ZHXTJKHT-[SHX]-[0039]的《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其借款2,62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月利率为0.75%,违约金计算标准为:自未按约支付相关费用之日起,被告每逾期一日须向其支付借款本金千分之四的违约金,按照实际违约天数计算违约金。同日,被告与原债权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担保合同》一份,由被告提供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索偿费用和担保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评估费、鉴定费和其他担保抵押权人履行保证责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2017年7月11日,原债权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620,000元。后,双方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登记证明号为:沪(2017)浦字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X号,原债权人是抵押权人,被告是抵押人。因被告未支付其应于2018年5月20日支付的利息,构成《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原债权人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于2018年6月22日提前到期。截至2019年1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债权人本金2,620,000元、违约金410,466.67元。2018年8月1日,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标的债权转让给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保权一并转让。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18年9月29日,将《借款合同》项下对被告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原告,担保权一并转让。现原告为涉案债权的合法债权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金叶臣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7日,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出借人)与被告金叶臣(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如下“第二款、借款用途:周转应急。第三条,借款金额及乙方收款账户。3.1借款金额:贰佰陆拾贰万元整(¥2,620,000元),实际金额以乙方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为准。3.2乙方的收款账户:账户名称:金叶臣,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广发银行上海市浦东支行。第四条,借款利率。月利率0.75%,日息计算方式为月利率除以30日或年利率除以360日。第五条,借款期限及款项的支付。5.1借款期限共12个月,自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止,实际出借之日与约定不一致的,自实际出借之日起计算;借款金额分笔支付的,以每笔款项实际放款日期为起算期限。第六条,还款方式及计划。6.1.4其他。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具体偿还金额及方式、将由贷款服务商向乙方出具还款告知书(还款告知书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借款人在本协议附件四中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还款告知书发送至该邮箱视为送达,还款告知书将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就已承诺将按贷款服务商向其出具的还款告知书中约定的方式按期进行还款。第七条,乙方陈述及保证。7.2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7.4乙方承诺自收到甲方发送的出借款项后,按照甲方要求提供资料并按照甲方要求支付息费,若乙方不能按要求提供资料或支付息费,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全部出借款。其中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具体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五。第八条,债权转让。8.1甲方有权随时将该合同项下对乙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向第三人转让,转让自债权转让通知到乙方之日起对乙方发生效力。8.2债权转让后,甲方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担保费、违约金及甲方依据《抵押担保合同》所取得的抵押权等即自动由受让人概括承继,甲方不再享有及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就此乙方不持任何异议。8.3乙方同意在甲方转让债权后向债权受让方直接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按本合同约定接受债权受让方提起的强制执行,而无需另行与债权受让方签署新的还款协议或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第九条违约责任。9.2乙方未按合同及其他相关签署相关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等)除应继续偿还应付未付款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照借款本金的千分之四支付违约金;逾期次日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到期时甲方的收益总额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9.3如乙方有逾期偿还借款或逾期支付其他费用及款项的行为,则甲方向乙方催收逾期款项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往返路费、餐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均由乙方承担。9.5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8)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或归还任何一期到期本金。13.2甲、乙双方确认,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需联系各方的以本协议约定地址及电话为准;如地址、电话发生变化的,变化方应及时将新地址、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公证处,如变化方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13.3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以邮寄送达方式向乙方送达《催收通知书》,以邮戳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收到履约通知书后三日内及时履行义务。”另,附件一《还款告知书》约定如果还款日遇到法定假日或公休日,则还款日期顺延至上述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附件四《个人信息确认书》,被告签字确认联系方式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X弄XXX号XXX室,电话:XXXXXXXXXXX。
同日,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叶臣又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第二条,抵押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2.1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贰佰陆拾贰万元,小写¥2,620,000元,期限: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以实际出借之日起算。若借款展期的,则以展期到期日为主债权的履行期限。2.2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出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索偿费用和担保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评估费、鉴定费和其他担保抵押权人履行保证责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附件一、抵押物清单。抵押物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沪(2017)浦字不动产权第074670号,抵押担保主债权金额:贰佰陆拾贰万(2,620,000元)。抵押物价值:肆佰零叁万叁仟,4,033,000元。
2017年7月11日,上海市杨浦公证处作出(2017)沪杨证经字第7368、73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认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叶臣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的真实性。
同日,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叶臣就被告金叶臣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出具沪(2017)浦字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一份。
2017年7月11日,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金叶臣发放贷款金额为2,620,000元。
关于被告金叶臣归还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涉案借款情况为:2017年7月13日,被告金叶臣归还5,895元,备注还贷。2017年7月21日,被告金叶臣归还19,650元,备注还贷。2017年8月18日,被告金叶臣归还19,650元,备注还贷。2017年9月30日,被告金叶臣归还19,650元,备注还贷。2017年10月20日,被告金叶臣归还19,650元,备注还贷。2017年11月21日,被告金叶臣归还19,650元,备注还贷。2018年1月26日,北京中佳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被告金叶臣归还19,650元,备注垫付上海区客户金叶臣12月息费金额。2018年3月23日,被告金叶臣归还49,999元。2018年3月23日,被告金叶臣归还78,600元。2018年4月28日,被告金叶臣归还19,650元。经本院审查,被告金叶臣每月支付19,650元利息,系依照合同约定的0.75%标准支付。
2018年6月22日,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金叶臣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一份,内容为“依据你方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我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你方足额提供贷款2,620,000元。合同期间,你方严重违约,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利息。现根据合同约定,我司宣布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到期日2018年6月22日。请你方于2018年6月27日前一次性归还所欠全部贷款本金2,620,000元及欠付利息、违约金、否则我方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018年6月25日,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邮寄被告金叶臣,被告金叶臣于2018年6月27日签收。
2018年8月1日,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内容为“鉴于:2017年7月7日,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金叶臣签订《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金叶臣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20,000元,并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完成出借义务。2、甲方欲对外转让前述《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合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及其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权等)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上述债权。第一条,转让价款的支付。1.1转让价款:乙方确认,其因受让上述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2,653,405元。“附件《转让债权清单》,借款合同号:ZHXTJKHT-[SHX]-[0039],姓名:金叶臣,贷款金额:2,620,000元,拖欠本金:2,620,000元,拖欠利息:33,405元,债权转让对价:2,653,405元。
2018年8月19日,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通过EMS向被告金叶臣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告知其已将涉案针对被告金叶臣所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予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5日,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商报》A3版,刊登涉案被告金叶臣的债权转让声明。
2018年9月29日,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甲方、转让方)与原告(乙方、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内容为“第一条,转让标的。甲方将其在《借款合同》中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以下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ZHXTJKHT-[SHX]-[0039]、借款人名称:金叶臣、借款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借款本金:2,620,000元,拖欠本金:2,620,000元、拖欠利息:33,405元,罚息:644,520元。第二条,债权涉及担保情况:担保性质:抵押,担保物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数量:1,权利人:金叶臣,是否登记:是,顺位:一抵。第三条,转让价款: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金额为2,358,000元整。第四条,转让基准日。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的转让基准日为2018年9月29日,自转让基准日起,乙方享有转让标的一切权利及权益,转让标的产生的所有回款(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以及转让标的的从权利(包括抵押权等担保权利)均归属于乙方。”
2018年11月13日,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杨浦公证处申请赋予涉案《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后,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出具(2018)沪杨证执决字第167号《关于不予出具执行公证书决定书》,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未予准许。
2018年11月24日,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EMS向被告金叶臣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告知其已将涉案针对被告金叶臣所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予本案原告。
2018年12月19日,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商报》P3版,刊登涉案被告金叶臣的债权转让声明。
又查明,原告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次诉讼,并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审理中,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告共同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已取得涉案被告金叶臣借款的合法债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快递回单、《公告》、《借款合同》及公证书、《抵押担保合同》及公证书、《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银行放款凭证》、被告金叶臣还款凭证、《提前偿还贷款通知书函》、《不予出具执行公证书的决定》、《聘请律师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证据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由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经审查其内容,能够反映原告所主张之事实,故本院将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叶臣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被告金叶臣收到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后未能按约如数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现已合法取得了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叶臣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根据原告与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确认,截至2018年9月29日,被告金叶臣尚欠本金2,620,000元、利息33,405元、罚息644,520元未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金叶臣归还借款本金2,6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故原告主张被告金叶臣归还借款本金2,6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金叶臣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以本金2,6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根据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叶臣签订《借款合同》第9.2约定“乙方未按合同及其他相关签署相关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等)除应继续偿还应付未付款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照借款本金的千分之四支付违约金”。根据上述约定,违约金的年利率为14.6%,现原告主张以年24%的标准主张权利,并无依据,故本院调整为年利率14.6%。另,根据被告金叶臣贷款利息的支付情况看,被告金叶臣利息已支付截至2018年5月31日。现原告主张自2018年6月21日起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金叶臣支付律师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诉请符合合同约定,且该律师费的收费标准亦符合《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相关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以被告金叶臣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以办理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中,涉案房产已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主张行使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金叶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叶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焱宝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620,000元;
二、被告金叶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焱宝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违约金(以2,62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6%标准计算);
三、被告金叶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焱宝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15,000元;
四、若被告金叶臣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原告芜湖焱宝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就被告金叶臣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金叶臣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金叶臣清偿;
五、驳回原告芜湖焱宝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80元,由被告金叶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传伟
书记员: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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