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嵇兴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生苗,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振峰,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芳,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上诉人芜湖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陆振峰、被上诉人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17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芜湖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芜湖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芜湖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王承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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