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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尚华、沈建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嵇兴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生苗,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尚华,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建敏,女,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国,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芜湖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尚华、被上诉人沈建敏、被上诉人陈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17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芜湖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芜湖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芜湖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王承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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