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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某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县**镇**村,住河北省保定市**路**宿舍,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移交本院审查办理。2019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芦某某驾驶牌照为冀******的小型轿车沿凤栖街行驶至腾飞路北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对芦某某进行检测,芦某某不配合民警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2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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