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芦某某(曾用名芦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65********,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园**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0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69********,汉族,小学毕业,群众,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小区**号楼**单元**层**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街**号楼**号)。2016年5月21日因赌博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0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31984********,汉族,高中毕业,群众,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层**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韩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至7月12日,被告人芦某某、韩某某在焦作市马村区租房处提供赌博用具供他人赌博,参赌人员以打麻将(晃晃)形式赌博,期间非法抽头渔利99600元。被告人李某某自2020年3月中旬到该赌场后,采用建立微信群、发红包的方式招揽参赌人员,同时负责赌场的抽据、记账,给参赌人员转账兑换现金或借款给参赌人员,共获得工资12000元。2020年7月12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韩某某身上查扣现金1000元。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芦某某到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薄册、麻将等;
2、年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芦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韩某某、李某某三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芦某某、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芦某某、韩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岳蕊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马村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层**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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