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芦某甲酒后驾驶闽H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武夷山市体育馆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芦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9.7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情况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血样乙醇浓度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件:
1.被告人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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