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秀英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
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芦秀英,女。
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向阳村。
代表人马超,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芦秀英诉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向阳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秀英和被告向阳村委会代表人马超、委托代理人陶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如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主张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0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的赔偿意见,对于原告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合同外原告多交纳的房款,被告应予返还,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100,000.00元购房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退还原告芦秀英购房款100,000.00元,赔偿原告芦秀英各项损失合计45,000.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00,由被告承担。原告缴纳其余诉讼费50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如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主张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0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的赔偿意见,对于原告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合同外原告多交纳的房款,被告应予返还,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100,000.00元购房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退还原告芦秀英购房款100,000.00元,赔偿原告芦秀英各项损失合计45,000.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00,由被告承担。原告缴纳其余诉讼费500.0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亚琳
书记员: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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