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芮兴,男,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芮丽红,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芮丽洁,女,汉族,1988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马冬英,女,194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丽,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瞿介明,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希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
原告芮兴、芮丽红、芮丽洁、马冬英与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芮兴、芮丽红、芮丽洁、马冬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芮兴、芮丽红、芮丽洁、马冬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李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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