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XXX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28楼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钰华(YukWahLAM),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龙,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健。
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总额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共计88,653.56元(人民币,以下同),并承担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相关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高健系原告信用卡持卡人,信用卡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该信用卡累计欠款总额共计88,653.56元未给付。该卡发生欠款后,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仍未清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信息,无法确认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且原告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的其他有效身份信息,故本院无法确认原告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刘月华
书记员:曹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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