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芳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星,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宇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险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芳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宇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2019年10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芳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6.50元,由原告芳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何积华
书记员:周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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