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芳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星,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瑞德(昆山)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魏康,负责人。
原告芳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柏瑞德(昆山)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芳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芳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 伟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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