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苍会,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栾秀勃,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昊方名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彬,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悦。
委托代理人李蓉。
第三人齐齐哈尔市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文化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赵树学,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文化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光。
上诉人苍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苍会于2014年10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苍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苍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00元,减半收取1,062.50元,由苍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明 代理审判员 于 丹 代理审判员 李宏艳
书记员: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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