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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东林与江苏天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东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翩,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平,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注销前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苏东林与江苏天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天某某上海分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苏东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天某某上海分所返还律师费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以人民币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7日,苏东林因与案外人房产所有权纠纷再审一案与天某某上海分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天某某上海分所指定解天发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苏东林支付律师费18000元。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已经作出(2017)苏民申13号民事裁定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但苏东林在委托时已经将上述裁定书交给天某某上海分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天某某上海分所应明确知晓该案无法申请再审,仍然接受委托并收取高额律师费,存在欺诈行为,苏东林多次要求退还部分律师费无果,故诉至法院。
  经本院查明,天某某上海分所于2018年2月26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注销的申请及材料,上海市司法局于2018年3月6日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准予天某某上海分所注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某某上海分所已于苏东林起诉前注销,故苏东林起诉的天某某上海分所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东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常彩玲

书记员:殷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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