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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亚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齐建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苏亚东,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理人:李影(系原告的妻子),女,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
  被告:齐建敏,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琪,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朱文东。
  原告苏亚东与被告齐建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苏亚东诉称,2017年11月17日,被告齐建敏驾驶皖AMXXXX号小客车沿滁新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阜阳方向145KM+500M路段处与原告驾驶的皖DJXXXX号小货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及所载货物受损。本起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被告齐建敏承担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齐建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其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XXX弄XXX号XXX室,但其实际一直在安徽省涡阳县工作生活,并长期居住于涡阳县XXX路XXX巷XXX号,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虽然被告齐建敏的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XXX弄XXX号XXX室,但其于2016年8月起居住于安徽省涡阳县XXX路XXX巷XXX号至今,故其经常居住地为安徽省涡阳县,且本案侵权行为地亦不在上海市闵行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该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齐建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阮广斌

书记员:李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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